(2012)商梁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郭彦礼与王建中、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彦礼,王建中,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梁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郭彦礼,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岀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王建中,男,1974年11月15日岀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汤丽,女,1975年5月18日岀生,住商丘市梁园区,系王建中之妻。郭彦礼与王建中、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商梁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中、汤丽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中、汤丽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