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诉被告赵会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赵会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水峰,系该社主任。地址蒲城县桥陵镇大孔街道。委托代理人陈永刚,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会玲,女,1968年12月19日,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诉被告赵会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蒲城县大孔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