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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毛开云与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开云,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45-1号申请人:毛开云。被申请人:卢艳。申请人毛开云与被申请人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1413号。诉讼中申请人毛开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卢艳的财产17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毛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艳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