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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曾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某甲,女,生于1997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98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述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75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曾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黄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他们父母于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由父亲王某某抚养,被告离婚后外出,对二原告的生活、学习未提供任何物质帮助,现由于父亲收入低,且为爷爷奶奶治病欠下债务,父亲经济实力已无法满足二原告的生活和学习支出,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年分别向二原告各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3600元。被告辩称:她与王某某离婚时,其以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为条件而约定她不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王某某具有单独抚养二原告的经济能力。她从2012年初开始便没再继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且其身体有病,需花钱治疗,故不愿也无法承担二原告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之婚生子女,现均未成年。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于2011年2月11日在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二原告由王某某抚养,被告曾某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之日至今,被告未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现二原告以其父亲经济能力无法继续维持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支出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每年分别向二原告各支付抚养费3600元。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曾某某的当庭陈述及户口簿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均系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之婚生子女,且未成年,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均有抚养、教育二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时约定被告曾某某不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但此离婚协议约定不能剥夺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且被告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因其无固定收入或生病等原因而当然免除,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其没有固定收入且身体多病的客观情况,本院在确定被告应支付二原告的抚养费金额中予以适当考虑,并结合广安地区实际生活水平状况,确定被告每月分别向二原告各支付抚养费1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法律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别向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各支付抚养费150元。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曾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萍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