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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田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田林县公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甲在本屯王乙家喝喜酒时发生争吵,被他人劝阻后李某某将被告人周某某送回家。约半个小时后,王甲回家路过被告人周某某家旁边时与被告人周某某的妻子王戊争执,被告人周某某从屋里冲出,在家门口捡起一根木棒殴打王甲,致王甲额部当场流血,背部、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甲左额皮肤挫裂伤,左侧第6、7、10肋骨骨折,两肺挫裂伤并左侧血胸,是轻伤。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王甲的报案陈述,证人王丁秀、王戊、黄某某、王己、李某某、王乙、王庚似、王辛、黄某东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公某某刑事科学技术室(田)公(刑)伤鉴(法)字(20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抓获经过、田林县者苗某某院疾病证明书、田林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收费收据、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称喝喜酒时其被王甲打,后王甲又到其家门口打其老婆,其才打王甲,要求从轻处理。同时向法庭提供证据2份。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甲在本屯王乙家喝喜酒时发生争吵,被他人劝阻后李某某将被告人周某某送回家。约半个小时后,王甲回家路过被告人周某某家旁边时与被告人周某某的妻子王戊争执,被告人周某某从屋里冲出,在家门口捡起一根木棒殴打王甲,致王甲额部当场流血,背部、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甲左额皮肤挫裂伤,左侧第6、7、10肋骨骨折,两肺挫裂伤并左侧血胸,是轻伤。2012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田林县公某某者苗派出所投案。被害人王甲伤后于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7日到田林县者苗某卫生院、田林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及开支医疗费13410.66元。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甲1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甲陈述,2012年12月22日晚,本屯卜甲(王乙)的小孩结婚,我去喝喜酒,在酒桌上和周某某发生口角争吵,周某某被人拉回去。不久,我回家走到周某某家旁边,见周某某的老婆从屋里出来,我和她讲了两句话,周某某从他家里冲出来,在门口拿了一根木棒打中我的左眼角,我倒在地上,他又拿木棒打我腰部三棒,阿东(王辛)和阿某某(王庚似)来劝,并将我送到者苗某某院治疗。2.证人王戊证实,2012年12月22日20时许,我老公周某某去卜甲家喝喜酒回来,后卜乙来到我家门前,我问他为何打周某某,我老公就从家里跑出来并在家门口捡了一根木棒打卜乙,卜乙的脸被打伤。3.证人王丁秀证实,我们屯卜甲小孩结婚请喜酒(2012年12月22日),天黑后我见王甲从下面上到周某某家旁边,周某某的老婆(王戊)从家里出来对王甲说:“你们刚才在下边说什么?”王甲说:“我们没有说什么!”周某某从家里冲出来在门口捡了一根木棒打王甲,后阿东、阿甲把王甲送去者苗某某院。周某某和王戊经常发生争吵,在这件事情发生的前一个星期,周某某和王戊发生争吵,王戊的眼角被周某某打伤,她还到者苗街某某(刘某某)的门诊打针。4.证人黄某某、王己证实,2012年12月22日,我到本屯卜甲家喝喜酒,晚上7点多钟,卜转(周某某)和卜乙(王甲)发生吵架,后某某(李某某)把卜转拉走。次日,听说他们在卜转家前面打架。5.证人李某某证实,2012年12月22日晚,我在卜甲(王乙)家喝喜酒,约7点多钟,我出来见到卜转(周某某)和卜乙(王甲)在吵架,两个人还相互推拉,我就过去将卜转拉开,并将他送回家。次日,听说他们打架了。6.证人王乙证实,2012年12月22日晚,我女儿结婚并请亲戚朋友吃饭。次日,我听说卜乙被卜转打伤。7.证人王庚似、王辛证实,2012年12月22日晚8点多钟,我在屯里的凉亭玩,听到王甲在哥专(周某某)家那里喊,我就跑过去,见哥专手持一根木棒站在他家前面,王甲左眼上面被打伤,脸上都是血,我们将王甲送到者苗某某院治疗。8.证人黄某东某证实,周某某、王戊两公婆前几年经常吵架、打架,在周某某和王甲打架的前五天的一天晚上,我听到从周某某家传来打架的声音,第二天王戊到者苗街上去打针,我见她眼角有瘀青。9.证人刘某某证实,周某某的老婆在2012年12月10几号来我的诊所打针消炎,我见她眼角瘀青,后来听来打针的人说她被老公打的。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的概貌以及被害人王甲受伤部位等情况。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周某某辨认、指认当晚所持木棒的情况。12.广西百色市田林县公某某刑事科学技术室(田)公(刑)伤鉴(法)字(20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甲左额皮肤挫裂伤,左侧第6、7、10肋骨骨折,两肺挫裂伤并左侧血胸,是轻伤。13.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9日,田林县公某某者苗派出所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的情况。14.田林县者苗某某院疾病证明书、田林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收费收据证实,被害人王甲伤后于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1月7日到田林县者苗某卫生院、田林县人民医院、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及开支医疗费用等情况。15.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证实,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主持和解,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王甲15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出生日期等情况。17.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于2012年12月23日主动到田林县者苗某派出所陈述称2012年12月22日晚,我在卜甲家喝喜酒时与卜乙发生争吵,卜会(李某某)将我劝开并送我回家。过了30分钟左右,卜乙又来到我家门口和我老婆吵,我就从屋里冲出来,在家门口拿起一根木棒打卜乙三棒,打中哪里不懂。以上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符并能相互印证,提取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和采用。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喝喜酒时其被王甲打,后王甲又到其家门口打其老婆,其才打王甲的辩解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慧晶审 判 员  韦 卿人民陪审员  林秋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