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民监三抗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鸿洋达公司指令再审裁定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民监三抗字第00025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荆民二终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鄂检民抗(2013)4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林代理审判员 宗澄宇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