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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修林与濮阳县文留镇盛庄村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林,赵俊合,濮阳县文留镇盛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赵修林,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赵俊合,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县文留镇盛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少强,系村村主任。原告赵修林等诉被告濮阳县文留镇盛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并自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修林、赵俊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修林、赵俊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传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