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871号原告:金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