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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金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871号原告:金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琼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