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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可鹏与孙舟元、方夕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可鹏,孙舟元,方夕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卢可鹏。被告孙舟元。被告方夕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卢可鹏与被告孙舟元、方夕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