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卢可鹏与孙舟元、方夕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可鹏,孙舟元,方夕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卢可鹏。被告孙舟元。被告方夕涛。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卢可鹏与被告孙舟元、方夕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