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65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人民陪审员 李 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