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海燕与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燕,左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698号原告:江海燕,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左兵,男,住安徽省裕安区。原告江海燕诉被告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具体住址,本院也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江海燕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海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玉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