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王国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王国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李淑华。委托代理人郑海永。被告王国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所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30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被告王国书向本院交纳了与保全数额20000元同等数额的押金,依法应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国书名下的鲁VWD6**号面包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