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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辛某某,女,1982年0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0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某某想妥善处理与被告韩某某的婚姻问题,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常建芳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