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辛某某,女,1982年0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76年04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欢欢,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某某想妥善处理与被告韩某某的婚姻问题,原告辛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常建芳代理审判员 郑 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益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