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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63年1月31日生,���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于某申请执行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