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范黎明与耿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黎明,耿开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747号原告:范黎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开军,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黎明与被告耿开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黎明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新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