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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存弟,南部县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