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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鑫与王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鑫,王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叶鑫。被告:王士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鑫诉被告王士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鑫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鑫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