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鑫与王士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鑫,王士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744号原告:叶鑫。被告:王士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鑫诉被告王士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鑫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鑫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