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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屈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屈某(曾用名屈某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陈祯祥,四川省仪陇县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7年,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邱书传人民陪审员  屈银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明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