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玉花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寇玉花;盛建文;寇雪菲;盛宝铭;顾根囡;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寇玉花。申请执行人盛建文。申请执行人寇雪菲。法定代理人寇玉花,身份情况同上,系寇雪菲母亲。申请执行人盛宝铭。申请执行人顾根囡。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有诗,系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6719元,并承担诉讼费5300元、执行费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84719元,本案执结。上列款项已给付到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0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