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少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辩护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孟祥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冯某某因信奉邪教被行政处罚,后仍信奉邪教“全能神”。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民权县双塔乡冯寨村向他人传播“实际神”发展信徒,且家中存放邪教书籍10余册、MP5一部。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冯义孔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建议三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常年有病,其信奉邪教是为了保平安、保健康。这次仅是向一个邻居宣传了邪教,邻居也没有相信,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年龄较大,且认罪、悔罪,其保证以后永不再信奉邪教,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冯某某因信奉邪教被行政处罚,后仍信奉邪教“全能神”。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某在民权县双塔乡冯寨村向他人传播“实际神”发展信徒,且家中存放邪教书籍10余册、MP5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008年其因信奉“全能神”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底其去兰考县城,三轮车上被放了一些“全能神”宣传页和小册子,其对本村的冯义孔讲过两次,但冯义孔不信。2、证人冯义孔证言,证明冯某某2012年底两次去其家中宣传“老天爷真的下凡”等内容,还让其听MP5,其不相信。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在冯某某家中三轮车上查获邪教小册子9册、宣传单2页、MP5一部。4、劳动教养决定书,2008年8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因信奉邪教被劳动教养一年。5、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冯某某没有文化,受人利用触犯法律,其所在村委和家人愿意配合做好冯某某的监管帮教工作,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6、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经鉴定冯某某患有:1、腔隙性脑梗塞;2、后循环缺血;3、冠心病。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曾因信奉邪教被劳动教养,又向他人宣传邪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彭宗国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