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曲正华与曲秉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正华,曲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曲正华,男,1956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曲秉民,男,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正华申请执行曲秉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裁定如下:本院执行曲正华申请执行曲秉民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雄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