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胡生凤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生凤,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行初字第50号原告胡生凤,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黎宇轩,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健,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伟,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胡生凤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生凤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生凤自愿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生凤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生凤负担。审 判 长 简碧华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人民陪审员 蔡施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颖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