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执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赵德昌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2179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2179号罪犯赵德昌,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国籍不明,小学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赵德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德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