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曹XX与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10-1号申请执行人曹XX,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XX,女,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XX与被执行人任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龚四华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