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雷春江与重庆市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江,重庆市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雷春江,男,生于1986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杨坪乡老鹰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60116539X。被告重庆市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亮,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江与被告重庆市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春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春江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红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