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学峰与王虎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峰,王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5号原告吴学峰,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身份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峰与被告王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6.5元,退费186.5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