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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学峰与王虎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峰,王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445号原告吴学峰,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云,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身份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峰与被告王虎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6.5元,退费186.5元。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