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文云芳。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承认错误,要求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且考虑到孩子还小”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