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蒙天强诉被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天强,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蒙天强,男,生于1970年8月2日,系中铁宝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渭滨区清姜路。委托代理人高鹏,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玉龙,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志刚,该公司安全技术部职工。委托代理人伍志强,系该公司二分公司安技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天强诉被告宝鸡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本院减半收取661元,其余退回原告。审判员  郭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