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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叶扬(阳)青与赵曾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叶扬(阳)青(清)。委托代理人周景贤,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曾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胡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扬青因与被告赵曾国、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牧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扬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景贤、被告赵曾国、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雅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扬青诉称,被告赵曾国驾驶机动车将我撞���,构成八级伤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0元。被告赵曾国辩称,1、我的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2、事故发生后,我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9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我司仅应在交强险的相关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2、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等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4日18时10分,被告赵曾国驾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的豫S×××××号轿车沿2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商路交叉口固始县汪棚乡大皮村路段时,遇原告叶扬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S×××××号二轮摩托车沿固商路由北��南行驶至该路段,两车相撞受损,叶扬青受伤。该事故经固始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赵曾国、叶扬青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叶扬青受伤后即入固始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左眼球破裂伤;2、左眼眶内壁骨折;3、面部皮肤裂伤。在该院住院26天,用去医疗费6946元。2013年1月14日,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扬青因交通事故左眼球破裂伤导致左眼失明,符合八级伤残。”并用去鉴定费600元。因被告赵曾国垫付9000元医疗费后不再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依法处理。另查明,原告叶扬青生于1947年9月5日,农民,农闲时在固始县集美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做瓦工,打工期间,月收入4000元-4500元。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医疗费用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鉴定结论,肖岗村委会、集美公司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叶扬青虽为农民,但其主要收入来源并不以耕作责任田为主,而以农闲时做瓦工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故对其误工费损失的计算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显然过低,其瓦工工作又因农忙时田间劳作及天气等原因时常中断,因此,对其误工费的计算以参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为宜。原告受害时已近65岁,早已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规定工作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仅说明该人到了这个年龄即可不再工作,并可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并不代表该人到了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即当然丧失了劳动能力,相关劳动法律亦未禁止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到有关企业工作,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原告已近65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抗辩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三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叶扬青医疗费6946元、营养费20元/日*26日=52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日*26日=780元,计8246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69.53元/日*26日=1807.78元,误工费56.8元/日*203日=11530.4元,交通费10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7524.94元/年*15年*0.3=33862.23,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计58200.41元。二、被告赵曾国赔偿原告叶扬青鉴定费300元。三、驳回原告叶扬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赵曾国负担。上述判决第一、二项,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叶扬青664**.41元,被告赵曾国应赔偿原告300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被告若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八份,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4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