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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席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席某,女,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蛮会镇。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席某支付案件款126000元,下余案件款(即案件受理费中的320元),申请执行人席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