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法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席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席某,女,汉族,住定边县白泥井镇,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蛮会镇。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席某支付案件款126000元,下余案件款(即案件受理费中的320元),申请执行人席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