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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秋叶与张敏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叶,张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秋叶。委托代理人:蒋武君。委托代理人:王金宝。被告:张敏虎。委托代理人:潘崇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叶与被告张敏虎为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秋叶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王秋叶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