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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与陈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陈某,张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住霍山县。被告:张某,住霍山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霍山县衡山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陈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某、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明志审 判 员  余家胜人民陪审员  唐海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