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婷与苏云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冻结13-110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苏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0号申请人张婷被执行人苏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安民一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云峰妻子张风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云峰妻子张风明的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