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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婷与苏云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冻结13-110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苏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0号申请人张婷被执行人苏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安民一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6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云峰妻子张风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云峰妻子张风明的银行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