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达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达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强。委托代理人:黄向皖。委托代理人:余耘。被告:郑达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达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浙江浙大求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舒卓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