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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5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森林与刘德民车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林,刘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590-1号申请执行人刘森林,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德民,男,住荣成市。���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森林与被执行人刘德民车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人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