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艾新春与刘才之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73号原告:艾新春,男,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才之,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受理原告艾新春与被告刘才之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艾新春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才之的车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才之名下鲁NXXX**号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