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曹钢,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甲。原告方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及委托代理人曹钢、被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又被告有赌博恶习且长期在外居住,未尽照顾孩子的义务及与他人同居等原因,致使夫妻间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已近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韩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婚后感情也较好,有小赌博。被告在杭州尚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里工作,在三碧酒店开房属实,但有时是给客户开房间,被告自己从来不住。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而动手都不是事实。被告对儿子是很关心的,在家的时候都会辅导儿子作业,且原、被告从没有分居。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嗣后,双方因被告参与赌博而缺乏沟通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致使夫妻间发生争吵并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疏远。2013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被告住宿记录若干(2010年至今)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参与赌博,及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插足所致。鉴于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有可能改善。视目前情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燕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