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汇丰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汇丰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汇丰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汇丰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松桃三和锰业集团汇丰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松桃汇丰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34元,保全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