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景周与被上诉人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德京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周,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京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周。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双柳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承德京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柳小区9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胡启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宝柱,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景周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德京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景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宝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张认众审判员 刘淑贤审判员 曹朴实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