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嘉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嘉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77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施国镇。委托代理人:沈艳。被告:宁波嘉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嘉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嘉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0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