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坪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兵,男,汉族,小学文化。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劲松,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兵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必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兵、辩护人潘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下午,被吿人姚兵从蓬安县乘车来到南充市高坪区伺机盗窃。当晩8时许,姚兵来到高坪区沁园路“松涛苑”小区,见该小区3幢3单元4楼一住户窗口无灯光,估计家中无人,便到4楼被害人熊某的家门外,用随身携带的“快开”专业开锁工具,打开熊某家的防盗门进入户内,盗得金耳环、钱包、手表等物。熊某的亲戚王某某住在熊某的楼上,当王某某下楼时见熊某家的防盗门开起一条缝,家中又没开灯,便在门外叫熊某妻子谢某某的名字,被告人姚兵听到叫喊声后立即从室内冲出来,被王某某当场抓获。当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从姚兵身上搜出了被盗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兵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王某某、熊某对被告人姚兵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释放证明,姚兵的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谢某某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姚兵在侦查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兵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也已追退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釆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华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