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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洪新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洪新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静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新勇(系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新瑞服装店的个人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仙庵镇锡溪管区公路南中路东第一巷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新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佘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