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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四初字第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浩鹏与郑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鹏,郑智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四初字第79号之二原告:李浩鹏,男,香港永久性居民,1968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阎军笛,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纯,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智杰,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郑鹏飞,男,汉族,1959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紫荆路**号*栋*单元***房。系被告父亲。原告李浩鹏诉被告郑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浩鹏于2012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且已部分履行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00元、保全费人民币5690元,合计人民币10990元,由原告李浩鹏负担。审 判 长 石 淼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林林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澎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