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魏家容、谢芝华与吴疆相邻关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容,谢芝华,吴疆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魏家容。原告谢芝华。被告吴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容、谢芝华诉被告吴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容、谢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