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