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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李某被告林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林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