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彬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雪梅,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宁,系河北省文安县儒达装饰材料厂(个体工商户)业主,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毕货款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