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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与郑州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郑州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国普,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彭浦机器厂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5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13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向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力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