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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书苗与沈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苗,沈光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853号原告:郑书苗。被告:沈光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苗诉被告沈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