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郑书苗与沈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苗,沈光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853号原告:郑书苗。被告:沈光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苗诉被告沈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书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计36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