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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6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王江与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32-3号申请执行人王江。被执行人孟国斌。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涂亚兴。王江与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2)郑黄证执字第37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未如约归还借款,权利人王江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河南佳士德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江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的房产的查封;二、将上述房屋以拍卖保留价抵偿被执行人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王江相应债务,剩余债务1658115元由被执行人孟国斌、郑州金源大厦有限公司继续承担;三、申请执行人王江(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会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