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易强、易张荣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华,易强,易张荣,姜爱琴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张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爱琴。上诉人张振华因与被上诉人易强、易张荣、姜爱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振华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方军